關于印發《山東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建節科字〔2017〕18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規劃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
為貫徹落實國辦發〔2016〕71號、魯政辦發〔2017〕28號文件要求,規范我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我廳制定了《山東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5月17日
山東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部署要求,規范我省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是指在裝配式建筑發展過程中,具有較好的產業基礎,并在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支持政策、技術標準、項目實施、產業發展、推進機制等方面能夠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的城市(縣、區)。
第三條 示范城市的申請、評審、認定、發布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示范城市享受省相關優惠支持政策,擇優推薦申報國家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申請示范的市(縣、區)應經設區市政府同意,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示范的城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領導高度重視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建立了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的工作協調機構和工作機制,有明確的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作要求的管理人員并有經費保障。
(二)以政府名義制定出臺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政策文件,有明確的裝配式建筑發展支持政策、管理機制和保障措施。
(三)制定了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有較高的發展目標和任務。
(四)具備較好的裝配式建筑發展基礎,包括較好的產業基礎、技術應用及標準化水平和能力,一定數量的設計、生產、施工、工程總承包企業和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等。
(五)本地區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一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六)制定了示范城市實施方案,具有地方特色和突出的創新點。實施方案主要包括:重點推廣的技術體系,推行標準化設計和推廣部品部件的要求,適宜裝配式建筑的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質量監管等方面的措施等內容。
(七)具有較好的經濟、建筑科技和市場發展等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示范的城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示范城市申請表;
(二)示范城市實施方案;
(三)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制定出臺的相關政策文件;
(五)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評審和認定
第八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對示范城市申請情況進行核實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示范的城市進行綜合評審,采取現場核查和會議審查的形式進行。
第十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評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申報城市經濟、建筑科技和市場發展等基礎條件;
(二)裝配式建筑發展現狀:政策出臺情況、產業發展情況、技術應用及標準化水平和能力、龍頭企業情況、項目實施情況、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情況、保障措施情況等;
(三)裝配式建筑的發展規劃、目標和任務;
(四)實施方案和下一步將要出臺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第十二條 經專家委員會評審,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符合示范條件的,予以認定和公布,簽訂創建目標責任書,并按規定納入下年度省級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計劃;不符合示范條件的不予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示范城市應按照創建目標責任書、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建設,按規定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年度總結報告等,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示范城市應按照科學配置、合理布局、規范有序、良性發展的原則,發展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并實施新增產業基地、裝配式建筑技術體系報告制度,及時向設區市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告產業基地籌建、擬建和新型技術體系推廣應用情況。
第十五條 示范城市應加強經驗交流與宣傳推廣,積極協助其他城市參觀學習,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六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示范城市具體實施工作和所屬示范市(縣、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示范城市的創建目標、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執行情況每年定期組織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示范城市未按照創建目標責任書、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的,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撤銷示范城市認定。
第十八條 已完成創建目標責任書要求的城市,要不斷提高裝配式建筑發展水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定期組織進行全面評估,評估合格的繼續認定為示范城市,評估不合格的撤銷示范城市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山東省建筑產業現代化試點城市申報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省建筑產業現代化試點城市創建期滿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全面評估。經評估,達到示范城市要求的,認定為示范城市;達不到要求的,撤銷試點城市認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