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立即開展施工升降機等起重機械專項檢查的緊急通知更新時間:2012-09-18 瀏覽次數:
濟建質安監字[2012]21號
各縣(市)區、高新區建委(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9月13日13時許,武漢東湖風景區“東湖景園”工地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墜落的重大事故,事故造成了19人死亡的嚴重后果。為認真吸取該事故的慘痛教訓,進一步做好我市施工升降機等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安全事故發生,現就立即開展起重機械專項檢查的有關要求緊急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動,立即開展以施工升降機為重點的起重機械專項檢查
自即日起,各施工總承包單位立即組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全市在用的施工升降機、塔機、物料提升機等每臺起重機械設備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檢查合格前一律停止使用。
二、重點檢查內容
(一)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起重機械司機、信號及司鎖人員必須具備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作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嚴格禁止無證人員操作起重機械。
(二)確保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靈敏有效。特別是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有效標定期不超過一年,有至少每三個月一次的墜落試驗記錄;上、下限位開關及極限開關靈敏可靠;吊籠安全鉤安裝牢固;超載保護裝置應可靠有效,對銷軸傳感器超載保護裝置應加設防軸剪斷保護措施;強化防冒頂措施,將架體最上端一節標準節去齒條,且與一般標準節有明顯顏色區分;吊籠、對重底部均應安裝緩沖裝置;停靠平臺安全門應符合安全要求。
(三)升降節、拆除等必須聯合驗收。施工升降機等起重機械的升節、降節、拆除等應由同一安裝單位進行,應有方案,方案經施工、監理、產權、安裝單位審批通過,作業前安裝單位根據方案對每名拆裝人員繼續交底,作業過程中監理應旁站監理、項目經理不得脫崗;必須專人指揮,并在作業范圍內設置警戒線;頂升節完畢要由施工、監理、產權、安裝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升降節后防冒頂措施應恢復。
(四)嚴禁超載、超員及人貨混運。施工升降機乘員一律不得超過9人,并在轎廂內外設置嚴禁超員和限乘9人警告標志;嚴禁人貨混運,當運送物料器具時,除接送材料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搭乘,同時隨機人員不得超過兩人。
(五)嚴格日常檢查及維護保養等制度。每班上崗前,司機應對施工升降機主要受力構件、連接件、零部件進行檢查;要試驗安全裝置和制動器;確保超載保護裝置及樓層聯絡裝置有效、可靠;升降機不得帶病作業,發現連接螺栓松動應立即緊固;齒輪與齒條的嚙合情況應經常檢查和調整,齒輪、齒條磨損嚴重應及時更換;架體垂直度應經常校核偏差使其符合要求;頂升、附著、維修保養作業使用一側吊籠時,另一側吊籠嚴禁開動,以防傷人。施工升降機處于不工作狀態時,應將吊籠停置于架體底部;司機短時離開時應切斷控制電源,且鎖閉吊籠門。
三、明確各方主任責任,抓好落實
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有關規定,明確各方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切實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的管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強化對分包單位、產權單位起重機械的管理。起重機構安裝完畢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產權、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構安裝、拆卸、使用情況;要督促產權單位做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
(二)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提供符合各項管理要求和符合各項技術標準的起重機械,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使用中加強維護管理,嚴格執行月檢制度、安全巡檢制度、轉場自檢制度。
(三)安裝、拆卸單位應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安裝或拆卸前,應按規范要求編制安裝拆卸施工方案,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報施工總承包單位、設備使用單位、設備產權單位、監理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同時,應按規定程序辦理安裝或拆卸告知手續。
(四)監理單位應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對施工起重機械安拆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嚴格的審查,并嚴格履行簽字手續,在作業過程中應進行旁站監理,對使用中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限期整改。
四、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責任追究力度
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把起重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和措施層層落實到每一個單位、崗位和人員。要嚴格執行“一崗雙責”制度,全面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于不履行職責、不落實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的要求,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扎實開展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等工作,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重大安全隱患,一律責令停工整改,對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單位,堅持“嚴管重罰”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意見》(魯政辦發〔2011〕74號)、我市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準入清出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從嚴從重處理。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