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高強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更新時間:2012-11-20 瀏覽次數:
濟建質安站字[2012] 2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高強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60的混凝土)的質量管理,確保工程結構安全,依據《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高強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JGJ/T281)等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生產及運輸環節管理
(一)企業資質
生產供應高強混凝土的企業,應具備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二級資質。
(二)嚴格控制原材料質量
對配制高強混凝土所需的各種原材料,其質量除應符合各自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應選用新型干法窯或旋窯生產的硅酸鹽水泥或普通硅酸鹽水泥,不得采用結塊或出廠超過3個月的水泥;水泥中氯離子的含量不應大于0.03%;生產高強混凝土時水泥的溫度不應高于60℃。
2.礦物摻合料。應采用Ⅰ級或Ⅱ級的F類粉煤灰;當采用粒化高爐礦渣時,粒化高爐礦渣不應低于S95級;當采用硅灰時,硅灰的二氧化硅含量應大于90%。
3.細骨料。應采用細度模數為2.6~3.0的Ⅱ區中砂,砂的含泥量和泥塊含量應分別不大于2.0%和0.5%;河砂應經滾(振)動篩過篩后方可使用;當采用人工砂時,石粉亞甲藍(MB)值應小于1.4,石粉含量不應大于5%,壓碎指標值應小于25%。
4.粗骨料。巖石抗壓強度應至少比混凝土設計強度提高30%;粗骨料******公稱粒徑不應大于25mm,針片狀顆粒含量不應大于5%,含泥量和泥塊含量分別不應大于0.5%和0.2%。
5.外加劑。應采用高性能減水劑,且高性能減水劑應與水泥和礦物摻合料有良好的適應性,并應經試驗驗證。
6.水。不得使用混凝土攪拌與運輸設備洗刷水。
7.各種原材料的質量檢驗應嚴格按照《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的相關規定執行,嚴禁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原材料經檢驗合格后,應妥善貯存、保管并分類標識清晰,以防其質量狀態發生變化或混用、誤用。
(三)認真做好配合比設計工作
1.高強混凝土配合比的設計應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高強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JGJ/T281)的有關規定。
2.配合比必須經試驗確定,配置強度不得小于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的1.15倍;試配時應采用工程實際使用的原材料,進行拌合物性能、力學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滿足設計和施工的要求。
3.設計配合比應在生產和施工前進行適應性調整,應以調整后的配合比作為施工配合比。
(四)強化生產過程質量控制
1.生產過程中,嚴禁隨意更改配合比,對原材料的計量精度及允許偏差、攪拌時間等關鍵環節,必須嚴格按照《高強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JGJ/T281)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原材料計量過程中,應根據粗、細骨料的含水率變化及時調整水和粗、細骨料的稱量。
3.清潔過的攪拌機攪拌第一盤高強混凝土時,宜分別增加10%水泥用量、10%砂子用量和適量外加劑,相應調整用水量,保持水膠比不變;未清理過的攪拌高水膠比混凝土的攪拌機用來攪拌第一盤高強混凝土時,宜增加適量水泥和外加劑,且水膠比不應增大。
(五)科學合理組織運輸
1.運輸前,應充分考慮道路交通條件、施工現場卸料條件等影響因素,科學組織,合理調度,確保高強混凝土從攪拌機裝入運輸車至卸料時的時間不大于90min。
2.運輸過程中,嚴禁向拌合物中加水,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高強混凝土不離析、不泌水,坍落度經時損失符合要求。
3.運輸車到達施工現場時,應使攪拌罐高速旋轉20s~30s后再卸出混凝土拌合物。當混凝土攪拌物因稠度原因出罐困難而摻加減水劑時,應按《高強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JGJ/T281)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現場施工環節管理
(一)認真做好交貨檢驗工作
1.高強混凝土運至施工現場交貨地點后,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的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認真做好交貨檢驗工作。
2.在交貨檢驗過程中,當發現拌合物質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清退,不得用于工程:
(1)拌合物有離析、泌水現象;
(2)拌合物坍落度不滿足施工要求;
(3)其他可通過觀感檢查發現的明顯質量問題。
(二)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澆筑及養護
1.澆筑前,施工單位應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高強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JGJ/T281)、《混凝土泵送施工技術規程》(JGJ/T10)等相關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所規定的技術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方案應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報監理單位審批,方案審批通過后應向施工班組作全面技術交底。
2.澆筑時,生產企業應委派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到場服務,與施工、監理單位共同協商解決可能遇到的技術問題。
3.卸料及泵送過程中,嚴禁向運輸車或泵車內的拌合物中加水;泵送前,必須將輸送管道內殘存的混凝土清理干凈。
4.澆筑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既定方案進行布料、振搗,同時,應按有關規定留置標準養護試件及同條件養護試件,試件應采用邊長為150mm的標準尺寸試件,試件的制作、養護及送檢過程必須真實有效,嚴禁弄虛作假。
5.拌合物從攪拌機卸出后到澆筑完畢的延續時間,對泵送高強混凝土,當氣溫在25℃及以下時,不應超過150min,當氣溫在25℃以上時,不應超過120min。
6.澆筑成型后,應及時對暴露面進行覆蓋并養護,采用潮濕養護時,養護時間不應少于10d,采用養護劑養護時,養護劑的有效保水率不應小于90%,7d和28d抗壓強度比均不應小于95%;冬期施工時,高強混凝土受凍前的強度不得低于10MPa,且當其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值的70%時,方可撤除養護措施。
7.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高強混凝土的交貨檢驗及澆筑、養護的全過程嚴格實施監理,對隨意向拌合物內加水、試件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三、監督管理
生產企業每次生產供應高強混凝土前,必須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告知監督機構,監督機構將視情況對生產企業的原材料質量及生產過程、施工現場的交貨檢驗及澆筑過程等進行監督抽查,對不認真落實本通知要求、擅自降低高強混凝土質量標準的,一律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從嚴從重處理。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