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濟南市建筑市場有關責任主體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數量最低標準》的通知更新時間:2011-03-14 瀏覽次數: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
濟建建字【2011】12號
關于印發《濟南市建筑市場有關責任主體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數量最低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委(建設局),高新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有關責任主體行為,確保配置與建設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提升中介咨詢機構服務水平,根據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城鄉建設委制定了《濟南市建筑市場有關責任主體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數量最低標準》,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建筑市場有關責任主體對擬投標的工程項目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根據建設工程具體情況配備專業配套、滿足工作需要的相應人員。崗位人員配置不得低于《濟南市建筑市場有關責任主體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數量最低標準》的要求。
二、對已開工的工程,建筑市場有關責任主體應按照本通知要求進行自查,人員數量及從業資格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進行整改,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各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鄉建設委有關處室及直屬單位要加大對建筑市場有關責任主體人員配備、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全市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且逾期未能改正的,將對其投標或相關業務承接、創優評先等資格予以限制。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