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建筑安裝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更新時間:2011-10-12 瀏覽次數:
濟建標字【2011】5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行為,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水平,現就加強建筑安裝工程工期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期管理是建筑安裝工程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基礎工作。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編寫招標文件、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施工進度等有關工作中應依據《全國統一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建標[2000]38號,以下簡稱《工期定額》),合理確定和把握工程工期。
二、《工期定額》的工期天數(以下簡稱定額工期)是指工程自開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符合合同約定竣工驗收條件,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歷天數。招標人應依據《工期定額》計算施工工期,同時應充分考慮影響工期的各種因素。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時,應列出定額工期和招標工期。招標工期不得小于定額工期的70%(不合),招標工期小于定額工期的70%(不合),視為發包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招標文件中要求的招標工期小于定額工期的85%(不合)時,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時,招標人應根據工期要求編制按期完成且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據此計算搶工措施費。搶工措施費可按稅前工程造價比例計取,不宜超過工程造價的3%。
三、投標人在投標時,應響應招標工期要求。招標工期小于定額工期時,在投標文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要根據投標工期編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相應施工方案,并承擔保證工 程質量和安全的責任。
搶工措施費應按施工方案進行報價并單獨列項,計入總報價,該費用不得作為讓利因素。
四、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確定原則: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五、工程末按合同中約定的時間開工,或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與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不符時,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辦理書面確認手續,由此帶來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六、施工中,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合理安排主體、裝飾、安裝等分部分項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工期。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實際工期與合同工期不一致,引起工期延誤,承包人和監理人可依據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出簽證、索賠,發包人應當簽認,并順延工期。
七、按規定允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發包人和專業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施工中,專業工程承包人應服從總承包入的工期管理。因專業工程原因而延誤總承包工期的,發包人及專業承包人應為總承包人辦理書面簽證并承擔相應損失。
八、對于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行為,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組織人員進行核查,發現有違反者,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因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導致質量和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九、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