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管理的通知更新時間:2010-12-06 瀏覽次數:
濟南市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站文件
濟建質安站字【2010】41號
關于加強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管理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業 , 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和山東省建管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建管發【2008】12號)的文件精神,規范我市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有效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現就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從業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從事建筑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操作資格證書》)。
自2011年1月1日起 , 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一律不得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腳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著升降腳手架);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號工;
(五)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
(六)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
(七)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物料提升機);
(八)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
(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
(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物料提升機);
(十一)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十二)建筑電氣焊接(切割)工。
二、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應依法雇傭持有《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并與雇用的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三、特種作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
(二)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三)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四)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并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義務。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違章指揮和強令特種作業人員冒險作業 , 特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行為,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或者撤離危險區域。
五、用人單位對于首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作業。
六、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書面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三)按規定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作業條件;
(四)按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
(五)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六)查處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檔;
(七)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七、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起重機械監督檢查手續時,應向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提交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原件 , 監督機構留存其原件,待施工企業辦理建筑起重機械拆裝手續時返還其原件。
八、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市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辦理程序依據《關于做好 2010 年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延期復核的通知》(濟建質安站字【2010】28 號)文件的要求執行。
九、各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及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查處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檔。特種作業人員有違規行為記錄的,將按有關規定不予辦理延期手續。用人單位雇用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予以處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