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禁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緊急通知
建質[2006]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建管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從源頭強化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落實企業主體安全責任的重要手段。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從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動。
截至2006年3月底,全國大部分建筑施工企業都依法申領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中特級資質企業已經全部申領,一級資質企業也已基本申領,充分保證了各地建設任務的需求,但仍有一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32號)第六條規定要求,嚴格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對于2006年3月底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各地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嚴禁其從事建設項目招投標、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動。對于無安全生產許可證仍擅自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企業,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對其嚴格處罰。
請各地認真統計應禁止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企業名單,制定詳細工作方案,切實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并將本地區采取有關措施禁止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情況(包括已被禁止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企業名單),于2006年4月25日前以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聯合文件形式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