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高新區建委(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建筑業企業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全市建筑業健康發展,我委制定了《濟南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動態核查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10月8日
濟南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
動態核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推進建筑業企業履約能力和誠信建設,完善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及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動態核查(以下簡稱動態核查),是指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持續符合資質標準進行的核查活動。
第三條 各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的核查部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鄉建設委)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市建筑業企業動態核查工作。各縣(市)區、高新區建委(建設局)(以下簡稱縣區建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業企業動態核查工作。
第四條 動態核查采取例行核查和專案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例行核查,是指核查部門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對全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進行隨機核查。
第六條 專案核查,是指核查部門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筑業企業,可以啟動動態核查:
(一)發生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ǘ┮蛲锨忿r民工工資等引發群體性或突發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ㄈ┌l現或被舉報、投訴資質標準條件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ㄋ模┌l現或被舉報、投訴存在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施工等違法行為的;
(五)發現或被舉報、投訴有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六)核查部門認為需要啟動專案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對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進行動態核查時,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ㄒ唬┳C照情況:核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企業資質證書上載明的信息與實際是否一致。
?。ǘ┲饕撠熑饲闆r:備案的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名單與實際從業人員是否一致。
(三)注冊建造師情況:核查企業注冊建造師專業、有效期、資格等級及數量是否符合要求,企業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ㄋ模┲屑壖耙陨下毞Q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情況:核查企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資格、專業等級及數量是否符合要求,企業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ㄎ澹┰O備、機械及廠房情況:資質標準中對設備、機械和廠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門可以核對設備和機械的購置發票、廠房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與實際狀況是否一致。
第八條 核查部門應當在核查前3個工作日向被核查企業下達《濟南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動態核查通知書》(見附件1),告知核查程序、內容、時限及所需書面材料。
第九條 對建筑業企業進行核查時,核查部門應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具體實施。
核查人員與被核查企業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條 被核查企業根據核查內容,準備完整書面材料接受核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企業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核查。屬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員應先核實其身份,并留存授權委托書原件。
第十一條 核查人員應如實填寫《濟南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動態核查表》(見附件2),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被核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簽字確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絕簽字的,核查人員應在核查表上簽字并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核查結束后,核查部門根據核查啟動原因、核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屬于專案核查啟動情形所列第(一)、(二)項的,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有關違法行為記入建筑業企業誠信檔案。
?。ǘ┙ㄖI企業資質標準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但近2年內存在專案核查啟動情形所列第(四)、(五)項的,納入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被核查企業3個月內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其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攬新的工程項目,被核查企業不得申請資質增項或升級,有關違法行為記入建筑業企業誠信檔案。
?。ㄈ┙ㄖI企業資質標準條件不符合資質等級標準,責令被核查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整改期間,依被核查企業申請,對其進行復查。被核查企業在整改期屆滿后未提出復查申請或經復查資質標準條件仍不符合資質等級標準的企業,市城鄉建設委依據權限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被核查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1年內不予受理其資質申請事項。
第十四條 各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動態核查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防范廉政風險。對涉嫌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筑業企業,市城鄉建設委將實行掛牌督辦,必要時可直接啟動動態核查。
第十五條 核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核查時隨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條件的;
?。ǘ┟魇净蛘甙凳颈缓瞬槠髽I購買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的;
?。ㄈ┫虮缓瞬槠髽I索要或者收受錢物、有價證券的;
?。ㄋ模┯衅渌`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且尚未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201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標準(建建[2001]82號)進行動態核查。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進行動態核查。
濟南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動態核查通知書
編號:
(企業全稱) :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及《濟南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動態核查暫行辦法》(濟建發〔2015〕17號)的規定,我單位將派核查人員對你單位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進行動態核查,請予配合。為保證此次核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請你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法人授權委托書)、企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于20XX年XX月XX日XX時,到配合核查,并按照《濟南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動態核查暫行辦法》的規定準備書面資料。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濟南市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動態核查表
企 業 名 稱:
企業注冊所在地:
核 查 日 期:
編 號:
核 查 機 構: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制
資質情況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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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資質 |
批準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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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證照信息 |
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
注冊資本金 |
注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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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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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
注冊資本金 (凈資產) |
證書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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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詳細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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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 許可證 |
主要負責人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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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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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與實際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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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機械及廠房情況 |
是否達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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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指標 |
資質標準 |
現場核查情況 |
是否達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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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情況 |
企業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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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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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執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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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職稱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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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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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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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核查情況屬實 |
被核查企業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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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行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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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核查啟動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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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市場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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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違法違規市場行為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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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違規市場行為的調查情況 |
被核查企業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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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處理意見 |
現場核查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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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檢查工作例會處理意見 |
處室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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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分管領導意見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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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對被核查企業依法處以限期整改、停止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等處罰措施的,須委分管領導審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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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復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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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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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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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全部整改及未整改原因 |
被核查企業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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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處理意見 |
復查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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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檢查工作例會處理意見 |
處室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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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分管領導意見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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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對整改不到位或未申請復查,依法提請降低或撤回被核查企業相應資質的,須委分管領導審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