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建委(建設局),高新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濟南市外地進濟建筑業企業監督管理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3月31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外地進濟建筑業企業在濟建筑活動,促進建筑市場公平、有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山東省建筑管理局關于印發<外省建筑業企業進魯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魯建管行字[2013]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外地建筑業企業,須遵守本意見。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的外地建筑業企業,是指法人單位注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持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建筑業企業。
第四條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稱市城鄉建設委)是全市外地建筑業企業進濟從事建筑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地建筑業企業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外省建筑業企業應在取得《山東省外省進魯建筑業企業備案證》之日十五個工作日內到市城鄉建設委辦理進濟告知性備案。備案時,提交以下資料(復印件),并裝訂成冊(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后,原件當場退還):
1.《山東省外省進魯建筑業企業備案證》;
2.在濟辦公場所證明材料(自有的提供產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
3.企業駐濟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證;
4.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交存憑證(由企業法人基本賬戶匯入專用賬戶);
5.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材料審核無誤后,市城鄉建設委出具外地建筑業企業進濟備案證明。
第六條 省內外市建筑業企業在濟從事建筑業活動,須到市城鄉建設委辦理進濟告知性備案。備案時,提交以下資料(復印件),并裝訂成冊(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后,原件當場退還):
1.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經辦人的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和企業駐濟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證;
2.在濟辦公場所證明材料(自由的提供產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
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交存憑證(由企業法人基本賬戶匯入專用賬戶);
4.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材料審核無誤后,市城鄉建設委出具外地建筑業企業進濟備案證明。
第七條 外地建筑業企業變更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法定代表人、駐濟負責人、駐濟辦公地點、聯絡人或通訊方式等,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市城鄉建設委;外地建筑業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自破產、倒閉、撤銷、歇業之日起15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市城鄉建設委。
第八條 外地建筑業企業在我市從事建筑活動,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我市有關建筑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勞務分包、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環境保護、衛生防疫、計劃生育等方面的監管,按通知要求出席有關會議,按時報送各類報表、信息。
第九條 外地進濟企業退出本市建筑市場前,須履行完畢在本市所簽定的業務合同,全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在市級以上主流媒體(《濟南日報》、《濟南時報》、《齊魯晚報》任選)發布退市聲明。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及聲明后,在相關建設管理網站上發布企業退市公告,公告期為60日。公告期滿,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舉報的,外地建筑業企業可取回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條 外地進濟建筑業企業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入濟南市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除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外,還將按照法律法規及省、市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在辦理市場準入或備案手續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參與違法違章建設的;
(三)串通投標、圍標,或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手段謀取中標的;
(四)出借資質或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偽造業績、證書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從事建筑施工活動,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影響惡劣的;
(六)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從事建筑施工活動,造成一般(含一般)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農民工資,或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為由唆使、組織、默許農民工惡意逼討工程款,或采取圍堵政府機關、社區、道路和拉橫幅游行等非理性方式惡意討要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施工經營,或中標項目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的;
(九)未按規定交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
(十)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本意見自2014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市城鄉建設委《關于印發<外地進濟建筑業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濟建發【2011】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