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高新區建委(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濟南市房屋建筑及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查與專家論證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6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管理,規范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審批、實施和監督管理,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安全專項方案)編制審查及專家論證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軌道交通、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建設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
第二章 方案編制和專家論證的范圍
第五條 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方案。
(一)土石方開挖工程
1、開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2、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的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鑿巖、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護工程
1、開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溝、槽)支護工程;
2、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溝、槽)支護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
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開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大模板等;
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
(1)搭設高度5m及以上的;
(2)搭設跨度10m及以上的;
(3)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的;
(4)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的;
(5)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結構可連接的。
3、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承重支撐系統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1、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升降腳手架;
3、懸挑式腳手架;
4、高處作業吊籃;
5、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
6、新型及異型腳手架。
(六)起重吊裝工程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采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裝的工程。
(七)起重機械設備拆裝工程
1、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頂升;
2、施工升降機的安裝、拆卸;
3、物料提升機的安裝、拆卸。
(八)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2、預應力結構張拉工程;
3、鋼結構及網架工程;
4、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5、地下暗挖、隧道、頂管施工及水下作業工程;
6、水上樁基工程;
7、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8、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尚無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編制專項方案的工程
第六條 下列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由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一)深基坑工程
1、開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地質條件、周圍環境或地下管線較復雜的基坑(溝、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3、可能影響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溝、槽)的開挖、支護及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1)搭設高度8m及以上的;
(2)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大于15kN/m2的;
(3)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的;
2、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3、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以上。
(三)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腳手架;
2、懸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
3、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升降腳手架。
(四)起重吊裝工程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2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工程;
3、跨度30m以上的結構吊裝工程。
(五)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1、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拆卸工程;
2、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卸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碼頭、橋梁、煙囪、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3、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4、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筑物、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景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七)其它工程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
3、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4、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5、地下暗挖、隧道、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6、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尚無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專家論證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編制與審批
第七條 專項方案應由施工單位組織編制,編制人員應具有本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深基坑、附著升降腳手架、建筑幕墻、鋼結構等專業工程,應由專業承包單位負責編制。
第八條 除工程建設標準有明確規定外,專項方案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2、編制依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的目錄或條文,以及施工組織(總)設計、勘察設計、圖紙等技術文件名稱。
3、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4、施工工藝: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5、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6、勞動力組織: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7、計算書及相關圖紙、圖示。
第九條 專項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技術、設備、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 審核人員中至少2人應具有本專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審核合格,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還應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組織本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提報的專項方案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第十一條 專項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等人員應由本人在專項方案審批表上簽名并注明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章 方案的專家論證
第十二條 專項方案審核通過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應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審查,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勘察設計、科研、大專院校和工程咨詢等第三方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專家組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專家組中同一單位的人員,不應超過半數;本工程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等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
第十三條 專家論證會的組織單位召開專家論證審查會議,專家組成員必須符合相關專業要求,成員可由組織單位在市城鄉建設委建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家庫中選擇,也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組成。專家組組成后,應推選出該專家論證組的組長,負責協調論證會議的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專家組的專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2、從事本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3、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 專家論證審查宜采用會審的方式。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1、專家組成員;
2、方案編制人員;
3、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4、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6、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六條 專家組應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是否完整、數學模型、驗算依據、計算數據是否準確以及是否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等進行論證審查;專家論證會議形成一致意見后,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施工企業按照專家組提出的論證審查報告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經企業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查簽字后提交專家組進行復核確認。專家組審核確認后形成書面論證審查報告,專家組成員本人應在論證審查報告上簽字、注明技術職稱,并對審查結論負責。專家論證審查報告應作為安全專項方案的附件。
第五章 安全專項方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專家論證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不得擅自改變。如因設計、結構發生變化需調整方案的,應經原方案論證專家組認可并出具認可意見實施。方案發生較大調整的,應重新組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 方案實施前,應由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項工程項目的施工、技術、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作業人員應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進行施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專項方案實施情況的驗收制度。在方案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或施工項目的施工、技術、安全、設備等部門應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一道施工程序。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建立安全專項方案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部嚴格按照規范標準和批準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實施。如發現未按照安全專項方案進行施工的,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停工令,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建筑安全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存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掛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名稱、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監控責任人和舉報電話等。
第六章 安全專項方案實施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為安全監督重點,督促參建單位認真按照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加強跟蹤監督,確保經專家論證通過的安全專項方案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對于不按照規定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不按照規定對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審查的,不按照專家論證通過的安全專項方案進行實施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濟南市建筑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查與專家論證實施細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