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濟南市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
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建發〔2019〕64號
各區縣住建局,濟南高新區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管理局、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規劃發展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萊蕪高新區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濟南市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2月16日
濟南市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監督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使用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含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干混砂漿,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劑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組分拌和使用。
濕拌砂漿,是指水泥、細骨料、礦物摻和物、外加劑、添加劑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運至使用地點,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嚴禁現場攪拌混凝土及砂漿。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的監督管理,委托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區縣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所屬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施。
第二章 生產、運輸管理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證書,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要求,方可開展預拌混凝土生產活動。未取得資質的企業不得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制定以下配套制度,并有效運轉。
(一)關鍵人員崗位責任制和持證上崗制度;
(二)質量檢查、技術管理和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三)原材料進場檢驗、預拌混凝土、砂漿配合比設計控制制度;
(四)出廠檢驗、運輸、交貨檢驗制度;
(五)計量系統的定期計量校驗制度;
(六)配料計量控制制度;
(七)不合格品處理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八條 生產企業對生產、運輸過程的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負責。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應以交貨檢驗結果作為依據。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場所、設備、設施必須符合《混凝土攪拌機》和《混凝土攪拌站(樓)》的規定。
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用各類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定期檢定/校準和保養、維護,并保存相關記錄,確保計量準確性。
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操作系統應能自動采集每盤混凝土、砂漿各種原材料實際用量數據,并至少保存三個月。
第十條 生產企業應嚴格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標準和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生產,不得隨意更改合同約定原材料廠家、品種規格,生產過程嚴禁隨意調整混凝土、砂漿原材料配合比用量。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原材料應合理堆放,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廠區建設和生產過程應按《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等標準和規定控制揚塵污染,并達到如下防治設施要求:
(一)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實行封閉管理。出入口的大門醒目標注企業名稱,辦公、生產、原材料存儲、試驗等區域應分區明確。
(二)不得露天存放骨料,風選機制砂、碎石加工應在全封閉倉內進行,且應設置有效的收塵裝置,嚴禁露天加工;水洗砂加工所用水應全部有組織排入沉淀池,并重復利用;
(三)粉料倉收塵設備要定期檢查和保養,確保收塵效果;加強上料過程管理,嚴防爆灰而污染大氣;
(四)清洗運輸車、攪拌機產生的廢水、廢漿不得無序排放,應采取措施二次綜合利用,嚴禁外流;
(五)廠區出入口地面、廠區內道路、材料堆場及加工場地應作硬化處理,硬化地面必須確保無破損,表面無起砂、裂縫,排水坡向滿足要求。道路兩側設置排水溝,預埋清洗降塵給水管。材料存放及加工區地面標高應高于周邊地面,場地按時清掃、灑水降塵,無明顯揚塵;未硬化裸露的土地應采取種植草坪、樹木等措施進行綠化。
(六)骨料主要裝卸處應安裝高壓噴淋等降塵設施,上料處應設置自動感應整體抑塵裝置,確保骨料裝卸及上料過程揚塵得到有效控制;
(七)骨料輸送帶應全封閉,以防粉塵外泄而污染生產環境;攪拌樓混凝土出料口應采取有效圍擋設施,確保下料過程不濺撒混凝土而污染廠區;
(八)運輸車應在其尾部下料口處加裝金屬接斗等接料裝置,以防運輸過程漏撒混凝土而污染道路;廠區出入口應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設備,出場車輛應逐輛沖洗方可出場,沖洗設備應具備淤泥槽、沉淀池、清水池,沖洗污水應循環利用,不得隨意排放。
第十三條 運輸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生產運輸過程應科學調配運輸車輛,保證預拌混凝土、砂漿供應的連續性。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運輸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運輸車在裝料前應將筒內積水排盡;
(二)運輸途中運輸車攪拌筒應按規定保持勻速旋轉,確保混凝土、砂漿拌合物的均勻性,防止混凝土、砂漿產生分層離析現象;
(三)運輸車在冬期應有保溫措施,夏季氣氛過高時應有隔熱及降溫措施;
(四)運輸車輛嚴禁預拌混凝土和潤泵砂漿混裝;
(五)嚴禁擅自向運輸車內預拌混凝土、砂漿中加水。
第三章 試驗、質檢管理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必須按攪拌站(點)設置獨立的混凝土、砂漿專項試驗室和質檢部門,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嚴格管理。試驗室的檢驗能力應與相應生產站點的生產范圍及能力相適應。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試驗室應執行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承擔本企業內部的試驗工作并出具試驗報告,不得對外承接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試驗人員崗位責任制。試驗室負責人應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砂漿試驗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試驗人員應經相關檢測培訓合格后上崗,人員數量應滿足試驗工作需要,且不少于4人;
(二)試驗室的檢驗能力應與企業的生產范圍及能力相適應,至少應設立混凝土(砂漿)室、水泥室、力學室、特性室、標養室、外加劑室、樣品室、資料室;
(三)試驗儀器設備配置應滿足相應檢測能力要求,并按規定進行檢定/校準;
(四)試驗室環境條件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要求,標養室面積應滿足生產和試驗要求;
(五)應建立混凝土、砂漿抗壓強度、水泥抗壓強度數據自動采集系統,并與監督機構聯網,實現檢測數據實時傳輸。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質檢部門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應獨立行使內部監督檢查職責。質檢主任和質檢人員可由試驗人員兼任,但不得與生產人員混用,質檢人員數量應滿足工作需要。
第十九條 生產企業應充分發揮視頻監控技術手段控制生產過程質量,至少應在混凝土(砂漿)室、水泥室、力學室、骨料存放處、骨料上料處、混凝土、砂漿出機處、廠區出入口處安裝視頻監控,并應認真維護確保有效,且與監督機構聯網,實現監控實時傳輸。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試驗室和質檢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原始記錄、試驗報告和質檢記錄等資料應按年度統一分類、編號,編號應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歸檔應及時。
第二十一條 混凝土、砂漿配合比的設計、使用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標準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預拌混凝土、砂漿配合比設計應根據工程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條件,按照(或參照)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及合同約定進行計算、設計、試配與確定;
(二)用于實際生產的配合比必須由試驗室簽發,企業質檢部門核準,生產操作人員不得變更配合比數據。配合比調整必須由試驗室下達指令同時通知質檢部門核準,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按有關標準認真做好生產過程及出廠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檢驗工作,嚴禁為建筑工程提供虛假混凝土檢測試件。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買賣雙方應簽訂《預拌混凝土、砂漿買賣合同》,合同應明確混凝土、砂漿技術和耐久性等要求。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與實際生產一致的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可追溯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運至使用現場應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進行交貨檢驗。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及時填寫交貨檢驗記錄,并簽字確認。交貨檢驗的內容:
(一)通過發貨單核對預拌混凝土、砂漿類別、數量和強度等級是否符合要求;
(二)通過發貨單核實預拌混凝土、砂漿的運輸時間,攪拌車的進場時間是否符合要求;
(三)按照進場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100盤但不超過100立方為一批次留取混凝土抗壓試件,并對該批次進行預拌混凝土塌落度現場檢測;
按照進場的同配比的砂漿為50立方用量或每日進場用量為一批次留取砂漿抗壓試件,并對該批次砂漿拌合物的稠度進行現場檢測;
(四)標準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坍落度不能滿足合同約定和規范要求時,可在不改變水膠比的情況下由生產企業技術人員作一次性調整并記錄。調整后經再次測定仍達不到要求的,該車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條 嚴禁在輸送及澆筑過程中擅自向預拌混凝土、砂漿中加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應對生產企業采取遠程監控、數據自動采集與同步傳輸等現代化手段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監督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加強對生產企業生產質量和質量管理行為監督管理。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生產企業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行為;
(二)技術人員配備是否符合要求,質量管理體系、環保體系在生產過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運行;
(三)原材料進場檢驗、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試驗能力、環境條件是否達到標準要求,試驗過程是否真實、規范;
(四)買賣雙方是否在生產供應前簽訂《預拌混凝土、砂漿買賣合同》,是否嚴格按標準及合同約定組織生產,運輸過程是否滿足有關要求;
(五)生產過程質量控制過程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六)數據自動采集、監控系統是否使用正常并實時傳輸;
(七)交貨檢驗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要求;
第三十條 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整改,違反(二)至(五)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同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等處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要求的;
(二)技術人員配備、試驗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要求的;
(三)原材料標識不規范,質量控制過程記錄不完整,技術資料未按規定歸檔的;
(四)未依法簽訂供需合同向建筑工程供應混凝土、砂漿的;
(五)揚塵污染防治設施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的。
第三十一條 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等處理;涉及建筑工程結構安全的,對已在建筑工程上使用的混凝土、砂漿,監督機構應責令委托法定檢測單位對工程使用部位進行鑒定檢測以驗證產品質量。
(一)不按規定進行試驗、檢驗或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對檢驗樣品弄虛作假、代為施工單位制作提供工程標準養護或同條件養護混凝土、砂漿試件。
(二)未按規定對計量設備、試驗儀器進行檢定/校準或使用不符合要求設備進行檢測的;
(三)生產過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要求,出具的預拌混凝土合格證等資料與實際生產情況不一致及計量誤差明顯大于標準規定的;
(四)強度等自動采集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未正常使用的;
(五)生產、試驗、檢驗資料混亂、數據無法追溯的;
(五)未設立試驗室、質檢部門,或雖設立但未能正常履行其職責的;
(六)原材料存放、使用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的;
(七)運輸過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九)冬期生產未按規定采取冬期生產技術措施的;
(十)因預拌混凝土、砂漿產生質量問題導致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對生產過程質量控制資料弄虛作假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生產企業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監督機構應責令整改,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活動中不履行職責的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