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濟南市建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建發〔2020〕3號
各區縣住建局,濟南高新區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管理局、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規劃發展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萊蕪高新區建設局,各建設、施工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建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工作,有效預防和解決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省城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清欠工作實際,制定了《濟南市建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濟南市建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建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工作,健全保障建筑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十六條意見》(魯政辦字〔2019〕53號)、《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6〕1號文件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濟政辦發〔2017〕1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建筑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時的應急保障,是直接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的預留款項,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指總承包企業和與建設單位直接發生合同關系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分別按工程合同總造價1%的基準比例繳存工資保證金。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下合稱繳存單位)應自主選擇一家銀行作為監管銀行,與監管銀行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簽訂工資保證金監管協議,將工資保證金存入監管銀行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專用賬戶可與該項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共用一個賬戶。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工程施工許可證前,項目繳存單位須將工資保證金一次性全部劃轉到監管銀行專用賬戶,并由監管銀行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繳存憑證,證明工資保證金已繳存。
對于以告知承諾制申請領取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繳存單位須在承諾期限內自行足額繳存工資保證金,否則,給予其失信聯合懲戒,依法撤銷該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取消建設單位以告知承諾制辦理其他工程施工許可手續的資格。
第六條 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和保證保險。繳存單位可在監管銀行開立相應金額的銀行保函作為擔保,也可選擇在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承接建筑工人工資支付保證保險業務專用條款的保險公司進行承保,以銀行保函或保險保單替代工資保證金。鼓勵在濟銀行、保險公司采取聯保共保形式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業務。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和保證保險必須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保單),且生效后不可撤銷。使用銀行保函或保險保單替代工資保證金的繳存單位,須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憑證,并簽訂《防范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承諾書》。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為全市工資保證金的主管部門。章丘區、高新區、長清區、濟陽區、萊蕪區、鋼城區、平陰縣、商河縣及南部山區、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萊蕪高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工資保證金的繳存、返還和使用進行屬地管理;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區級立項的項目及區舊村(居)改造、招商引資、安置房等項目的工資保證金的繳存、返還和使用進行屬地管理;各區縣轄功能區的項目,其工資保證金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屬地管理,防止造成監管空白。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屬地管理工資保證金的建筑工程項目,應以工程施工許可證發證機關管轄范圍為準劃分。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屬地管理工資保證金的建筑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時,應及時將工資保證金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急保障。
利用“濟南市建筑業農民工綜合服務平臺”加強對全市工資保證金的統籌管理,實現市級與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的信息共享。
第八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和動態管理。
(一)對2年內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繳存單位,其新項目按工程合同總造價0.5%的比例繳存工資保證金。
(二)施工單位能夠認真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通過工資專用賬戶以銀行代發形式直接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等制度,根據全市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被評為AAA級的可申請免繳工資保證金,被評為AA級的按工程合同總造價0.5%的比例繳存,被評為B級以及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按工程合同總造價2%的比例繳存。
(三)繳存單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發群訪或極端事件被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或在省、市領導批示件中被反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屬實的,其新項目按工程合同總造價2%的比例繳存工資保證金,6個月內不享受減免措施。
(四)繳存單位1年內因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落實不到位或因結算糾紛久拖不決形成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2次被市或同一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的,從第2次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之日起,其新項目按工程合同總造價2%的比例繳存工資保證金,6個月內不享受減免措施。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其屬地管理的建筑工程項目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達2次及以上的,對相應繳存單位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的動態調整僅在該區縣范圍內有效。
(五)對繳存單位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的動態調整和減免情況,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確需動用工資保證金時,由繳存單位提出申請,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出具動用工資保證金通知書,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情況需要,直接下達動用工資保證金通知書,監管銀行依據動用工資保證金通知書將所需工資保證金劃入相關項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施工單位將被拖欠的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
對使用銀行保函或保險保單替代工資保證金的項目,如動用工資保證金通知書下達2日內,開具保函(保單)的監管銀行或保險公司未按照見索即付要求承擔賠付或代償責任的,由繳存單位立即以現金形式承擔相應的工資保證金動用款項,否則,對繳存單位計入建筑市場主體不良信用信息,2年內該繳存單位不得使用銀行保函或保險保單替代工資保證金。
第十條 工資保證金一經使用,或相應的銀行保函、保險保單一經賠付、代償,繳存單位須于60日內如數補繳或另行開立保函、保險。對逾期未補齊工資保證金或未另行開立保函、保險的繳存單位,計入建筑市場主體不良信用信息,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其新項目不享受工資保證金減免措施,2年內不能使用銀行保函或保險保單替代工資保證金。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項目完成竣工結算備案6個月后,繳存單位可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工資保證金返還申請。工資保證金返還情況應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未發現該項目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監管銀行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工資保證金返還通知書辦理返還手續。
使用銀行保函或保險保單替代工資保證金的建筑工程項目,其保函或保險終止日期為該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竣工日期延后12個月。
第十二條 本市每家銀行(指市級總行或分行)只能在市級或在每個區縣屬地管理范圍內各指定一家下屬支行作為監管銀行,承辦工資保證金或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相關業務。監管銀行應加強對存入工資保證金的日常監管,細化內部操作流程,確保專款專用,確保開具的保函見索即付。監管銀行違反協議約定或監管職責的,取消其監管銀行資格,并將其失信行為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納入聯合懲戒名單。
對承辦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未能履行見索即付的合同約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認可其開具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保單,并將其失信行為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納入聯合懲戒名單。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原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相關文件規定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繼續執行〈濟南市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濟建發〔2018〕62號)同時廢止。
附件:1.濟南市建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監管協議(范本)
2.防范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承諾書(范本)